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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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由嘉兴市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的单位自愿组织、经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社会团体。

    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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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设协【2013】10号关于本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


发布时间:2013/6/9 11:48:44   文章来源:jxsjxh

 

嘉设协【2013】10号

 
关于本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
 
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经过讨论的本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已经会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守执行。
   附件: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
 
 
抄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民政局
 
附件:
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协会的整体作用,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以下称专委会)是经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已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并获准的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并在协会的领导下结合专业领域实际、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财务。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换届、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的变更、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须报经协会批准。办公地址迁移要及时报市协会备案。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基本会员,一般不少于3家(个);并根据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好常规的发展会员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四年一届,到时要按时换届,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经换届规定程序,可连选连任。并在换届选举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协会备案,报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由市协会公布。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统一制发。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要建立严格的使用印章规定,并对其负责。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市协会注销。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章程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结合专业实际,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以下事项,须报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专业性会议计划;
(三)培训计划;
(四)外事活动。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必须向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专项工作总结;
(三)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
(四)简报等资料。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编写勘察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以及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全市性的合作交流、培训等活动,须向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一般以自己的名义即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以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须事先报告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并获批准。
经批准以市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取得经济收入由市协会开具发票,负责缴税,并按总收入的15%上缴市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会员单位上缴经营活动的比例费用。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嘉兴市城乡规定建设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规定,有外事项目或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涉外活动的,必须经市协会报市城建委批准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外事活动,应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行事,损害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阻,通报批评并追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协会将报告主管部门,收回印章,取消其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嘉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